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0-08-25
為了防控疫情,小區(qū)、超市、單位、寫字樓等地方都配備了額溫槍,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又打起了額溫槍的主意,打著“賣額溫槍”的幌子,實施詐騙行為。
近日,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詐騙刑事案件,被告人楊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159.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害人劉某通過林某等人聯(lián)系被告人楊某購買防疫物資醫(yī)用額溫槍,被告人楊某在沒有固定進貨渠道的情況下,謊稱自己能夠買到額溫槍5000支,騙取了劉某、林某等人的信任。
2020年2月9日,被害人劉某向林某轉款人民幣65萬元,林某扣除介紹費人民幣15.5萬元后,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楊某轉款人民幣49.5萬元。
2020年2月13日,林某與楊某約定增加購買額溫槍10000支后,被害人劉某于次日向林某轉款人民幣150萬元,林某扣除人民幣40萬元后,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再次向楊某轉款人民幣110萬元。
被告人楊某將收到的貨款人民幣159.5萬元全部用于個人使用,并于約定發(fā)貨時間將其手機關閉。案發(fā)后,林某等人將扣除的人民幣55.5萬元退還給了被害人劉某。
另查明:
被告人楊某于2020年2月2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20年2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3月6日被執(zhí)行逮捕。
同時,被告人楊某于2006年10月30日因犯搶劫罪、搶奪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2013年3月29日刑滿釋放。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楊某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xiàn)等,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溫馨提示:
疫情防控期間,大家要警惕不法分子借機實施詐騙。采購防疫物資,一定要核實清楚對方的真實身份、有關資質和銀行賬戶,謹防受騙。個人購買口罩、手套、額溫槍、溫度計、消毒液、防護服等醫(yī)用防護用品時,一定要到正規(guī)藥店或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不要輕信陌生人口中所謂的“特殊渠道供貨”“代購”等虛假信息,更不要直接轉賬。對發(fā)現(xiàn)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請及時撥打110或者到附近的公安機關報案。
(來源:江陽法院)
編輯: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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