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1-11-05
一小時前還是消費糾紛
10月27日23時許,江陽區(qū)公安分局鄰玉派出所接出租車司機張某(化名)報警,稱一名乘客拒付車費,向民警求助。
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經了解,乘客陳某(化名)的目的地終點要經過一段偏僻難行的小路,司機張某出于安全考慮不愿送達,因此雙方產生糾紛,陳某拒付車費。
由于喝醉的陳某無法有效溝通,隨后趕到的陳某妻子吳某(化名)在民警的調解下支付了車費,可陳某卻不愿接受調解,最終在民警的勸解下被妻子帶回家中。
警方提示:
此類消費糾紛,最佳途徑:記下車牌,保留發(fā)票和證據,到出租車公司或者消費者協(xié)會等相關部門投訴處理。
一小時后已涉刑事犯罪
次日凌晨0時20分許,陳某仍舊怒氣難平,覺得自己吃了虧,于是駕車前往派出所找處警民警理論,欲借酒勁“扭到費”。
可是,陳某滿身的酒氣,令其還未完全“發(fā)揮“,就被值班民警按下了”暫停鍵“。聞訊趕來的交警二大隊民警現(xiàn)場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經檢測,酒精濃度為157mg/100ml,陳某已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目前,江陽警方已將案件移交交警二大隊處理,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
明明有更好的解決方式,卻非要“扭到費”到犯罪,別把清醒交換了酒精,莫讓沖動替代了理智。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平安瀘州)
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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