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0-02-17
案 件 回 顧
2020年1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白某向張某某等人出售假冒“3M”注冊商標口罩,銷售金額30.56萬元。其中部分口罩經轉賣后被捐贈至醫(yī)院。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白某經營的勞保店繳獲部分假冒“3M”注冊商標的口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銷售明知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白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四萬元。
李杰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產庭庭長
白某的行為觸犯了什么法律?
白某銷售明知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到30.5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案對企業(yè)和個人有什么警示?
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還有可能面對商標權利人的民事索賠。除此之外,根據具體不同的情況,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不符合國家、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yī)用器材的,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觸犯這些罪名,刑罰處罰均很嚴厲,在疫情期間從事前述行為,性質更加惡劣。希望廣大企業(yè)、商家和個人,依法經營、誠信經營,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ㄍ辏?/p>
編輯:溫華譙
關注川南在線網微信公眾號
長按或掃描二維碼 ,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