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線 發(fā)布時間:2022-02-15
案件:某某服務中心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案
案情來源
瀘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來函移送案件線索:某服務中心在某展示中心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標段招標文件評分辦法中,涉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處理結果
立案調查后,發(fā)現某中心展示中心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標段招標工作已結束,無法進行整改,在調查過程中也未發(fā)現具有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因此認定為不具備從輕、從重情形。
經執(zhí)法調查、證據收集、法制審核、集體研究決定等執(zhí)法程序,作出對某服務中心處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處理理由和執(zhí)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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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務中心在招標文件中設置評分條款或加分條件,缺乏相關依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應當認定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違法行為。
(二)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第3條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案件點評
市場競爭機制要求準確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優(yōu)化資源配置。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通過限制競爭來謀取利益,直接損害相關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妨礙競爭機制應有功能的充分發(fā)揮,迫使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無法遵循價值規(guī)律的要求開展良性的公平競爭,既不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也極易導致建設領域腐敗滋生。
糾正招投標違法行為是維護市場競爭機制和建設領域優(yōu)良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舉措之一。執(zhí)法部門提醒,招標人可以在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文件中要求潛在投標人具有相應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但不能脫離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隨意和盲目地設定投標人要求。任何招投標行為,必須在合法合規(guī)的前提下才能實施,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來源:瀘州城管)
編輯: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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